甲方:南宁昌泰建材有限公司
乙方:
经甲、乙双方友好协商,甲方授予乙方成为 经销商,乙方同意及遵守甲方的规定和要求,达成协议如下:
一、 经销品牌产品:昌泰建筑材料产品(以下简称产品):
二、 经销区域:
三、 经销时间:自 年 月 日起,至 年 月 日止。
四、 产品价格
1. 甲方以区域最优惠价格(经销价)供给乙方,本价格未含运输费,并以甲方仓库交货价为最终。
2. 甲方保留经销价的修改权,如无特殊情况甲方会事先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,在价格修改前乙方已落实的所有订货,按甲方安排的供货期价格供应给乙方。
3. 甲方另附即期产品报价表。
五、 现货及订货方式
1. 乙方日常订购现货,必须把订货内容、运输方式、收货地点及其他要求,以书面形式传真给甲方,甲方及时回复确认。
2. 如属期货订货,乙方需事先支付全部货款的30%作定金,甲方在未收到乙方定金前,并无责任保证订货数量及交货时间;甲方在收到乙方定金即日起按工厂的排货计划生产订货,具体订货事宜将由双方另签定订货合同
六、付款方式
1. 提货时付清货款。
2. 如是汇款,货款在十万元以内的,甲方收到汇款凭证传真件后发货;货款金额超过十万的,须款到甲方帐户后发货。
七、交货方式及产品运输
1. 乙方可在甲方仓库自行提货,或委托甲方代办货运。
2. 乙方须承担甲方产品出仓后的运输费。
八、 区域销售保护政策
1. 乙方承诺在此合约所指定的区域内,销售昌泰系列产品,不得跨区向零售商批发供货。
2. 乙方如违反区域销售保护政策,扰乱市场及区域之行为,甲方将会对乙方停止供货。
3. 甲方在合约期内保证不开第二家经销商。
九、工程项目
1. 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,乙方所有跨区域工程项目必须向甲方书面申报,并经甲方盖章确认回传后,方可跟进。
2. 乙方所有成功工程项目须书面通知甲方,包括项目名称、施工产品、施工时间、图片等。
十、乙方责任
1. 乙方必须提供至少 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展示厅,用于展示甲方产品及宣传品,须配合甲方宣传推广昌泰系列产品,提高产品知名度并维护昌泰的品牌形象。
2. 乙方要配备足够的专业行销人员负责推广业务,开拓大型工程项目、家庭装饰业务,建立零售终端至少达到 个,并提供完善的售前、售中、售后服务跟进工作。
3. 乙方须及时向甲方反映该区域之市场情况及信息,提供经销区域内之零售分销网络的具体资料,并接受甲方代表到经销区域进行昌泰系列产品的销售考核、服务质量评核和督促。
4. 乙方不得展示、销售和使用其他同类产品,并不得销售假冒产品,同时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市场维护工作。
5. 乙方须遵守昌泰销售政策,为了加强市场启动的时效性,合约生效一周内,乙方首批保底购货金(RMB: 元)须汇达甲方指定帐户。
6. 乙方第一年保底销售额为人民币 元;下一年保底销售额按乙方上一年销售乘以甲方年销售增长速度计算,以此类推。
十一、甲方责任
1. 为突出昌泰的品牌形象,乙方昌泰展示厅的指定规格之宣传资料、展示样品、推广样品及有关广告宣传物品(另附清单)由甲方提供。
2. 乙方申请订做的室内灯箱、户外招牌广告,经甲方同意确认后,制作费用可由甲方负责50%(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),并作为甲乙双方的共有财产,未经甲方批准,合约期内不得移至别处或售于他人。
3. 甲方提供昌泰系列产品的质量保证书及检测报告,并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关于昌泰系列产品的最新动向,以配合经销商的业务开展。
4. 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技术咨询指导,业务培训服务。
5. 甲、乙双方签定经销合约,及首批保底购货金到帐后,甲方颁发给乙方区域经销授权证书。
十二、昌泰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
1. 未获授权前,不得将昌泰有关文件(包括销售政策、经销商合约、价格经营信息、技术信息等)交予昌泰经销系统以外的任何人。
2. 为统一形象店形象,强化品牌形象,乙方不得自行制作、发布或散发任何涉及昌泰商标、商誉或产品的广告及其他宣传资料。
3. 乙方必须监督下属零售分销,不得以任何可能对昌泰品牌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的方式,使用昌泰的各种统一宣传样品。
十三、产品售后服务
1. 甲方确保供给产品的制造质量,凡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十天内通知甲方,甲方
将采取措施补救或退换。
2. 发生顾客投诉产品质量问题,经甲方派专业人员鉴定后,属产品本身质量的,甲方给予更换。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,若属人为损坏或不正确使用,超期储存造成的损失,甲方不负任何责任。
3. 乙方须配备足够的专业施工督导,跟进工程工地施工。
4. 乙方可申请甲方委派施工督导,差旅费由乙方负责。如是十万元以上的成功工程,甲方所委派施工督导的差旅费由甲方负责。
十四、解除合约
1. 若乙方违反本合约有关条款(包括在一年内不能完成销售额),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,并收回展示样板及有关全部宣传物品。
2. 乙方若侵犯了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,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,并保留追究
其经济或刑事责任的权利。
3. 乙方进行清算或宣告破产,甲方有权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通告乙方终止本合约。
4. 一旦本合约终止,乙方需在十五天内,撤除所有含有“昌泰区域经销商”名称的标志,并不得再用“昌泰区域经销商”名称和有关的信封、信笺、便笺、名片及其他标志物。
5. 本合约终止时结清甲、乙双方的债权、债务。
十五、其他事项
1. 乙方须维护昌泰系列产品在市场上的行销秩序及市场价格体系。
2. 对于因履行合约发生的一切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,如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,应提交予法律部门仲裁,仲裁裁决是最终。
3. 经销期满后,如需续约,甲乙双方须委派代表重新签定本合约。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。
本合约一式两份,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生效,并各保留一份。若有双方同意的其他补充附件,均为合约组成部分,具有同等约束力。
甲方(盖章):南宁昌泰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(盖章):
地 址: 南宁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建材工业园 地 址:
法定代表人: 法定代表人:
授权代表人: 授权代表人:
电 话:0771-6175152 6101916 电 话:
传 真:0771-4503132 传 真:
日 期: 日 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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